家教素养问题

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“道、法、术”。“道”指规律和本质,“法”指概念和原则,“术”指方法和技巧。本专题围绕“道、法、术”这一核心,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:“教育思想问题”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“道”;“教育原则问题”、“教育法规问题”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“法”,“教育方法问题”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“术”。

家庭法律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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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学习课堂(一)——未成年人保护法

责任编辑:小丽 发表时间:2014年08月21日 11:05 浏览次数:16058
No.A56110

2.本法与义务教育法均明确规定,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这是因为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教育民主制原则,违背了为人师表的精神,有损于教育与教师的形象,而且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切实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教育理论水平,加强师德修养,提高教育能力,培养教育艺术,是彻底消除体罚现象根本的、长远的措施。

3.禁止体罚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对学生的过错行为给予必要的、适当的惩罚。体罚和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惩罚对学生是有必要的。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,其目的仍是教育学生本人和学生集体。

【法条解读6】

法条呈现

第二十二条 【安全制度】

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,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。

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、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、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。

学校、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、文化娱乐、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,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。

【重点解读】

1.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,包括学校的消防安全、学校的治安管理、学校的建筑安全、校园集体活动安全、校园卫生和饮食安全等等。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,牢固树立自护自救观念,形成自护自救意识,掌握自护自救技能,在面对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时,能用学到的有关安全知识和掌握的自护自救技能,果断地进行自护自救,机智勇敢地处理危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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